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人 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我县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切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根据工作职责负有对行政执法工作 监督检查权利的持有执法监督证的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高邑县司法局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 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3.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6.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7.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8.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9.文明执法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 不少于4次。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县司法局要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情况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专项执法检查要有专项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 规章制度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