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1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第八条 |
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到期需复垦项目的企业 |
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监督检查。包括复垦进度和质量。 |
2025年全年 |
现场检查 |
1-2次 |
耕保股 |
2 |
对矿山生态修复的行政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 |
矿山企业 |
对矿山覆行生态修复义务监督检查 |
2025年全年 |
现场检查 |
1-2次 |
生态修复股 |
3 |
对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 第三十四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十六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五条。 |
注册在县内的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个年度随机抽取1/3左右单位。 |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测绘股 |
4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 版)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非煤矿山企业 |
1.检查矿区的勘查、开采,是否存在超深越界、批东占西;2.检查是否达到安全生产要求;3.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各项规则制度是否完善。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2次 |
矿管股 |
5 |
对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的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3 号)第十二条 |
非煤矿山企业 |
检查指导编制储量年报、开发利用等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矿管股 |
6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检查城乡规划编制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测绘股 |
7 |
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勘察企业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生态股 |
8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随机抽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 |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 |
全年 |
现场 |
1 |
生态股 |
9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企业 |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 |
全年 |
现场 |
1 |
测绘股 |
10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企业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测绘股 |
11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
测绘企业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测绘股 |
12 |
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被许可企业 |
许可监督 |
全年 |
现场 |
1 |
许可组 |
13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林业企业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林业股 |
14 |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集贸市场 |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林业股 |
15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相关企业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林业股 |
16 |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23〕7号)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
相关企业 |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林业股 |
17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
相关企业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 |
全年 |
现场 |
1 |
林业股 |
18 |
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相关企业 |
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林业股 |
19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相关企业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 |
1 |
林业股 |
20 |
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
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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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现场检查 |
1-2次 |
建设工程股 |